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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外籍學生管理規則最新規定

張水金駐洛杉磯文化組組長


美國移民局於2002516日在美國聯邦公報(Federal Register)上,公布了「學生及交換訪問人員資訊系統」(Student and Exchange Visitor Information System,簡稱SEVIS) 執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草案,經詢各方意見,在維持法規彈性及減少學校學校行政人員工作負擔的大原則下,做小幅修正後,於20021211日發正式規定,並自200311日起生效。有關SEVIS之發展背景等詳情,請參考本人所撰『美國「學生及交換訪問人員資訊系統(SEVIS)」之發展及其影響』專文。本文僅就該文有關留學生權益部,參考正式頒之規定,做重點修正補充。

由於SEVIS 在維護美國國家安全,避免學生身分被不法之徒濫用,因此合法留學生應當以平常心去看待法規之改變,不必因規定趨於嚴格或有所不便,而有不安或不滿。我們呼 所有的留學生都能留意法規的變更並能充分遵守,平時注意維持合法居留及全時學生身分,並於理轉學、實習、更改地址等事項時,密切把握有效期限,避免違 反規定,以便順利完成課業。如有疑難,建議留學生多向學校外籍學生顧問請教,也歡迎與文化組聯

    茲摘述美國外籍學生管理相關規則新規定如下:

一、全面SEVIS新表格

本規定自200311日起生效。自當日起,外藉學生使用的I-20 交換學生或學者使用的DS-2019 (前稱為IAP-66),將使用電子方式製作、傳送、核發SEVIS新表格。SEVIS主要實施對象是新入學的學生;惟如舊生如需要重新核發I-20(包括變更主修領域、延長身分、重簽證、申請工作許可等),那麼學校就必須將舊生資料輸入SEVIS系統,發給SEVIS I-20,而且在20038月1日以後,所有在學學生資料,都必須輸入存於SEVIS

為顧及執行初期困難,在2003130日以前,各校仍可發出舊式(即非SEVISI-20入學許可,惟此舊式I-20表件,將只可在200381日以前用以理簽證、入學許可、或更改身分。而自2003131日起,所有的I-20都必須是由SEVIS系統製作完成的,凡在該日期之後所發的舊I-20表格,都不具任何效力。

SEVIS製作的F-1學生 I-20稱為I-20 A-B∕I-20 ID,核給M-1學生的入學許可稱為I-20 M-N∕I-20 IODF-1學生的SEVIS I-20包含兩部,第一部為學校存根聯(I-20 A-B),第二部為學生存根聯(I-20 ID)。當持有完整SEVIS I-20表格的新生首次入境美國時,入境移民官會將會有以下處理驟:(1)I-94入境表上之入境號碼,登在完整的SEVIS I-20上;(2)在所有的表格上蓋章;(3)留下學校存根聯,以便在移民局處理後,送還給就讀學校,作為學生入境的通知;(4)將學生存根聯(I-20 ID)發還給學生留存。而如果是舊生重入境,則儘有(2)(3)(4)的處理驟。F-1學生應妥善保存此原始學生存根聯,如不慎遺失,得依規定向學校DSO申請補發。

惟在規定正式生效初期的短期間,學生入境美國時,機場移民官員將收取SEVISI-20全部表格,在上面附加一信指出學生已使用該校發出之I-20表進入美國,並於大約十天將該表送至就讀學校,由學校將該學生存根聯交還學生。如學生未於限期(註冊截止30)報到註冊,學校必須通知移民局。若學生所持有的不是SEVIS I-20,而是舊式I-20,則不論學生存根聯或學校存根聯都將註明入學許可資料,其中學生存根聯將在機場交還學生,而學校存根聯則先送至移民局資料中心處理,再送回就讀學校。

二、SEVIS通報資料需求:

  學校必須建立並維護學生的資料,包括:學生姓名、出生日期及地點、國籍、住址、身分(全時或部時間修課)、入境日期及入境地點、入境後30是否註冊或向學校報到、入學日期、攻讀學位與科系、畢業日期、學期完成學分、實習(起訖日期)、終止學習日期及原因等所有有關入學的文件、及一 I-20的影本等,並隨時更新,包括轉學(或變更訪問計畫)減修學分等、准予工作、,直到學校通報學生不再於該校就讀為止。註冊截止日30,未如期到校註冊上課之學生,學校須於30提出報告。交換訪問計畫之規定與此類似。此外學校需在學生本人及眷屬更改地址、姓名或修習課程21更新SEVIS資料。其他異常的變動,包括未如期註冊、未得學校同意前將修習學分減至全時以下、學校因學生犯罪而給予的懲處、及比I-20上所列的日期提前畢業等,也需填報。

三、學校指定人員:

  由於系統資料具有機密性,因此法規分級限定能進入SEVIS資料庫之學校人員層級和數量。個校區最多可有9DSODesignated School Official 指定學校代表),DSO之一為PDSOPrincipal Designated School Official指定學校代表主任)。

四、一人一編號

  外國學生可能會同時申請幾個學校,並取得數I-20。此等學生必須在向使領館申請簽證之時,作出入學那所學校的決定。當該名學生入境美國之時,必須向移民官出示已決定入學學校的 I-20,移民官將把該 I-20上的號碼(SEVIS ID Number)在電腦上,並蓋章後,將I-20學生存根聯還給學生收執。SEVIS將會自動追蹤在系統該名學生所有的I-20,並取消其餘未用的 I-20,而這個I-20號碼將跟著學生的所有紀,即成為個人獨有的編號,不會改變。DSOI-20發出後,任何時間皆可加以註銷。

五、改變身分

  學校核准改變全時學生身分的期限如下:F-1最長是一學期、或學季,不包括暑期班;M-1最長是五個月。而除非學生犯有重病或其它健康問題,學校不得允許外國學生理休學。更改為半時學生及休學者,如在規定期限不能恢復全時學生身分,則必須離開美國或者外取得合適的非移民身分。

六、減少修習學分

  學生必須維持全時身分。只有在特殊況下,才可以減修學分:

1.      學生入學初期,因語言能力、讀能力及不熟悉美國式教學方法、選修不合其程度之課程等因素發生課業困難,DSO得准許其減修學分。學生需在下一學期(不含暑期課程)回復全時修課,才能維持學生身分。

2.      因生病或醫療理由,並提出合格醫師證明(所謂醫療生病證明,包括有執照醫師、整骨師、即有醫療執照的心理醫師所簽發之文件),DSO可准其減修(或於必要時完全不修課)。依此理由減修時間合計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(一學位階段都可核准12個月),但須以學期為單位核准,並在SEVIS更新此項核准。已因課業困難而減休課程者,如因生病或就醫,可繼續減修合計12個月。

3.      除因生病或醫療理由,學生仍須修習部分學分。如因課業困難減修學分者,DSO只能核准一次,且學生至少需修習6學時(six semester or quarter hours),或全時課程之一半時數。

4.      凡未經DSO批准,即將修習學分減少至全時以下,視同失去學生身分。但因意外事故等因導致減修,則不在此限。

5.      DSO在核准學生減修學分,和學生回復全時修課21,均需向SEVIS報告。

6.      凡未能在期限回復全時學生身分者,則需離開美國,或者申請更適合的非移民身分。

7.      學生在完成課業最後一學期時,不必加選課程,以滿足全時需求。但仍須經DSO核准。

8.      SEVIS對研究生修習學分,有相當彈性。研究所學生是否從事全時研究,取決於學校DSO的判斷。即使未修習全時課程,只要他們正在進行研究或撰寫論文等,學校都可將他們視同全時學生。但如未經DSO核准減修,而DSO又認為他們並未進行全時學習,則學生將被視為未能維持合法身分。

9.      從事校工作者,如獎學金、助教獎金規定有所敘明者,得視同課程之一部,否則能需修習全蝕課程。

10.  DSO不得核准M1學生以課業理由,減輕課業負擔。但M1學生得以生病、就醫理由,申請減修,其時間不得超過5個月。

七、轉學規定

1.      F-1學生如轉換學校(如轉讀其他同級學校,或學士畢業轉讀原校或別所學校碩士課程),新學校必須負責確認該名學生是否保持合法身分(status),及資格是否符合規定。

2.      學生必須報告原學校其轉學的意圖,及新學校校名。原校DSO將其資料更新為「轉出」(transfer out),並註明所轉往之校名,及指出釋出日期(release day,通常為學期結束日或預定轉入日)。

3.      學生需通知新學校前往註冊意圖,在接近釋出日期,新學校可以開始進入SEVIS接觸學生資料,但只能在釋出日期之後填發I-20,開始負責此學生之紀

4.      學生須在I-20註明的課程開始日期15報到。學校(DSO)取得學生現址,證實學生已完成轉學。轉學程序在學校通知SEVIS以後才算完成。

5.      學生在課業完成後60天的特許停留期間(grace period),或選擇性實習訓練完成後,可以申請轉學。但DSO應在SEVIS中指明學生打算轉往之學校。故學生應先完成申請,被其他學校接受,並決定所要轉往之學校後,向原就讀學校DSO報告,完成此一程序。

6.      學生在轉出就讀學校5個月,或I-20表件所列就讀學校課程結束5個月(以上時間,以先到者為準),必須到新轉入的學校繼續就讀,否則不能留在美國。如果學生畢業後被核准從事選擇性實習訓練(OPT),也要在轉出學校5個月,或OPT截止日以前(也是以先到日期為準)進入新學校就讀。DSO有權將課程截止日與資料釋出日期填為同一天,以減少困擾。

7.      學生(FM)可同時向幾所學校申請轉學,或同時被幾所學校接受,並無限制,但為維護隱私並避免弊端,在同一時間,一個學生的紀只能由一個學校I-20表亦只能由一個學校發出。一旦學生決定所要轉讀學校,其現在就讀學校DSO就會更新SEVIS資料,填入學生所要轉往的學校,並輸入資料釋出日期。學生之姓名與資料釋出日期將以「警示」(alert)方式,在所要轉往就讀學校的資料上出現。到了釋出日期,轉讀學校可發給即將轉入的學生新的SEVIS I-20表格。在多數情況下,學校無法同時送出接受申請函件與SEVISI-20表。如果學生在SEVIS資料釋出日期以前改變心意,現就讀學校的DSO可以取消轉學要求。一旦取消轉學要求,學生可以繼續在原校就讀,或要求轉入一所學校。不過,只要資料釋出日期一到,原就讀學校的DSO舊無法在進入此一學生的SEVIS的紀錄內。所以,學生如果在資料釋出日期之後改變轉學心意,它必須去向轉入就讀學校的DSO要求進行轉學手續。在此情形下,轉入學校的DSO必須完成這名學生在SEVIS上的所有手續,然後再進行轉出。

8.      M學生轉學程序與F學生不同。M學生必須直接向移民局提出轉學之申請。為免學習中斷,轉入就讀之學校,得在資料釋出日期以前發出I-20表,學生得在資料釋出日期以前向移民局提出申請。

 八、課程實習訓練(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CPT)

1.      課程實習訓練是指與正式課業密不可分的建教合作課程(work/ study program)、見習(internship)、或實習課。課程實習通常需在入學一年後才能提出申請,但研究所學生如因課業需要,必需立即參與實習,則不在此限。

2.      外國學生申請課程實習訓練,也一律利用SEVIS系統作業,經學校DSO核可後,把含有業已核准字樣及核准日期的I-20印出,簽字後交給學生,由學生交給雇主,才可開始工作。之前規定申請許可須遞送I-538表格及七十元收費規定均予取消。

九、選擇性實習訓練(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OPT)

1.      F-1學生必須全時就讀一年以上,才可申請選擇性實習訓練。

2.      選擇性實習訓練需與其主修領域相關。學生至遲必須在學業結束(畢業或結業)前90提出申請(在畢業後,還有六十天的停留時間,可以等待工作許可文件EAD的核發),最長實習期限為12個月,且實習應在課業完成後14個月完成。

3.      F-1選擇性實習訓練,需由DSO推薦,並經移民局核准。由學校(DSO)在SEVIS系統更新資料(包括全時工作或部時間工作、起訖日期),印出I-20中有關受雇工作部,在其上簽字並註明日期,表示經學校推薦,連同申請工作許可( EAD)I-765表格,一起寄給移民局。由於提出申請後尚須需等到接獲I-765工作許可文件(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, EAD)才能開始工作,故應儘早提出申請。移民局如予以拒,必需告知申請人拒理由,申請人不得申覆。

4.      M-1學生之實習申請,亦須在課業完成前提出,但限於I-20所列課程結束日之前90提出。

5.      修習英語課程的學生,不得申請選擇性實習訓練。

6.      OPT最長的許可期限是12個月。與以前不同的是,不再限制名學生只能申請一次的OPT。新的規定是,學生在個學習階段結束後,都可以申請一次,例如大學畢業可以申請12個月的實習,碩士學位結業後又可以申請12個月的實習。唯一的例外是,留學生在學期間,根據學科需要,已經有一年或以上的學科實習的話,畢業後,就不再有實習的機會。至於OPT結束後離美的期限,仍然維持不變,有60天的時間給同學們打包行裏。

7.      學生最多可參加連續一年的海外實習。

8.      所有被核准實習的F-1學生,如在實習期間更改姓名、地址,或中斷工作,都應向DSO報告,由DSO負責更新SEVIS的上述資料。

十、受雇工作:

1.      F-1學生得提前於開學前一個月,開始從事校工作,其工作類型沒有限制。

2.      學生於維持F-1身分一年以上,基於不可預見的經濟困難需要校外工作,且此工作不致影響課業者,得先經DSO推薦,再向移民局提出申請校外工作。目前DSO尚無權直接核准校外工作,移民局未來將再就此檢討改進。

十一、變更地址及姓名

1.      目前相關法律規定,所有非移民,如變更居住地址,必須在10填寄AR-11表給移民局。本細則規定為,持有F, JM簽證的外籍學生,如變更居住地址及姓名,必須在10通知學校(DSO)或負責交換機構。學校及負責機構必須在接獲通知的21,完成更新SEVIS系統資料的動作。而如在非SEVIS系統實施學校就讀的外籍學生,則仍需在10填寫AR-11表,郵寄到移民局。

2.      所報地址需為實際居住所在(actual physical location),不可使用郵政信箱或DSO在校地址。J學生亦同。但住校生無法以學校地址收信者,得在實際居住處所以外,外登記一個郵政地址。學校需保持有關紀,並於必要時指出學生實際居住地點。住校外學生或交換訪問者,如有類似情況,亦得比照理。未來將考慮修改規定,允許學生同時擁有住址和郵寄地址。

 十二、提前來美

1.      F, J M簽證持有人及眷屬可以在學校開始前30天進入美國(舊規定為60天)。

2.      外籍學生顧問協會(NAFSA)曾提出建議,認為30天限制並不合理,學生要提前到校參加新生講習(有些要在開學前好幾週舉行)、開始研究計畫、尋找住處(攜眷者尤其困難)。有些人會因而考慮先持B簽證,表明有意在美求學,再改學生簽證,徒行政負擔,該會建議恢復為60天。但移民局在正式規定中,未接受加長提前來美日數之建議。該局認為,學校DSO可以參考研究計畫開始日期,及新生講習等活動之需要,彈性設定課程開始的日期,以符合實際需要。

十三、眷屬就學等相關規定

1.      有關F-1, M-1眷屬部,所有的眷屬各自取得一I-20個人都有一個獨立的編號。其中除F-1學生主表資料外,也列出眷屬身分、姓名、出生日期、出生國別、與學生關係等。由於眷屬國籍、地址、性別可能與F-1不同,故需個別填列。新規定將限制持F-2M-2的配偶及成年子女就讀全時課程,他們只能就讀非職業課程或者是休課程。

2.      為避免原應為F-1者變為F-2身分,故配偶及成年子女有意進入全時課程,必須更改為F-1J1、或M-1

3.      至於持F-2 M-2的未成年子女(指K12年級),因為相關法律限制外國人持F-1簽證就讀公立中、小學,但如限制該等子女接受教育,將不合理,因此該等子女將可用F-2M-2身分就讀公立中、小學,但只限全時就讀。

4.      200311日以前已在學校註冊全時就讀的眷屬,得申請更改身分為F-1J-1、或M-1,繼續就讀。

十四、離美限期

1.      學生完整完成課業或實習後,F-1學生有60天的特許時間可以準備離美或理轉學(M-1, J-1只有30天),超過許可停留期限,將被驅逐出境,故維持合法身分極為重要。

2.      新規定加對中途退學者離境的規定。凡經DSO核准退學者,可有15天準備離美限期。

3.      而任何未經DSO事先核准即輟學,或因任何因素未維持合法身分者,則無任何延期限,必須即刻離美。

十五、延長學生身分

1.      學生因迫不得已的課業因素(如改變主修、研究主題及難以預期的研究困難)或有醫師證明的疾病等因素,得於I-20所列課業完成日以前任何時任何時,提出延長學生身分之申請(過去規定只能在課程結束前30提出延長)。

2.      舊規定DSO有權在其依估計完成學業所需時間之外,多給一年緩衝期(Grace Period)。新規定只能依完成課業合理需要核准延長期限,屆期如還有需要再依規核給。DSO在同意F-1學生延期後,隨時更新SEVIS,然後列印出新I-20F-1學生(須列出新課程的截止日期)。

3.      就讀公立高中的F-1學生,今後將無法由學校給予身分延期。他們在申請F-1簽證時,也要出示償還學區所有教育費用的證明。這類學生F-1簽證期限最長是一年,停留期限最長也是一年。

4.      高中生如為私校或大專院校接受,則可以I-539向學校所轄的移民局公室提出申請延長學生身分。

5.      M-1學生基於難以控制的課業或醫療理由,可填I-539申請延期,但延後總時間不得超過三年加30天。

6.      學生如未維持合法學生身分(如在本學期未經核可而輟學、或完成課業後仍留美國),不具申請延長學生身分資格(特定況可以恢復)。

十六、恢復學生身分資格

1.      過去為維持學術社區之彈性及優待年青人,只要合於入學條件而已失學生身分(不論多久)的學生,均可申請恢復學生身分。失去身分原因包括:課業完成、逾期留美、未經許可工作或輟學。但此種彈性優待,可能縱容違反身分規定者。

2.      新法規定學生不論因任何原因失去學生身分,必需符合以下六項規定,才能填送I-539表,連同SEVISI-20表(上面須有DSO推薦恢復身分),向移民局提出申請恢復學生身分:

A.     學生應在失去身分5個月提出申請恢復,否則不合規定。除非當事人能證明未能在5個月提出申請,是由於特殊況,而且在此一況下,學生已盡最大努力儘速提出申請恢復身分,

B.     不曾重複、或故意觸犯移民法。

C.     目前已在發給I-20表的學校全時上課,或有意於不久的將來在該校全時就讀者。

D.     不曾非法打工。

E.      不曾觸犯任何會遭遞解出境的移民法規(如違反美國國家利益之罪行等)。

F.      能證明是在DSO核可範圍減輕課業負擔者,或能證明基於學生本人無法控制因素(包括受傷、生病、學校關門、自然災難、SEVIS系統或其他技術性錯誤、DSO之疏忽等,但不包括學生自己的疏忽、遺忘或故意)未能維持學生身分者,應在5個月申請恢復。

3.      一般而言,無法在美國境申請恢復學生身分者,可回到原居地理學生簽證返美。但外藉學生如曾非法打工,或觸犯必需遞解出境的移民法,在現有規定下,出境後要再返美,就極為困難。

4.      F-1學生因故暫時離開美國,5個月可以申請恢復學生身分,以繼續學習課程,而已失去學生身分而仍留在美國者,則不能比照理。

5.      恢復學生身分與轉學及暫時減輕課業(身分仍合法)不同,因轉學或減修業經DSO核可,不會失去身分,不須恢復,而恢復規定是針對已失身分而有意繼續學習者。

6.      F-1M-1學生不符合恢復身分者,不得留美。除非有其他合法移民身分(他仍有權在國外領事館申請新的非移民學生簽證,以回美學習)。移民局強調,恢復申請應經嚴格審,只有少數人可以得到。

7.      申請恢復者,最後上學的學校將印出I-20I-539郵寄移民局地區主任。通過後由地區主任寄I-20給學生(並通知學校)。

十七、遠距教學或線上課程

1.      全時F 學期最多只能選修一門課(或三學分)的遠距課程。且此課程需有學分被接受,才能列入全時計算。遠距教學、線上教學的定義是:凡是課程主要是透過電視、 電腦、音等實施之課程,包括廣播、閉路電視、有線電視、微波發射、衛星轉播、視訊會議、電腦會議等方式,都包括在

2.      由於線上及遠距課程,外國學生多數不需親自來美。因此新規定對FM簽證學生選修不需實際出席的遠距線上課程加以限制。

3.      職業學校學生、語言課程學生所修習遠距課程,將不被視為全時的一部

4.      線上及遠距教學列入全時課程之學分數雖有限制,但學生滿足全時要求後,要加修習線上及遠距教學之學分,並無限制。

 十八、其他相關規定──觀光簽證轉學生簽證

1.      持觀光簽證入境者,在以訪客身分進入美國時,需明確表明將來有意在美求學(但不是在持觀光簽證入境之時,直接向移民表明,此次入境就是為了在美國求學。語意的表達上必須注意,否則可能被移民局以入境目的與簽證種類不符,而被當場遞解回國)。入境移民局官員會在I-94表上註明此一意圖。沒有此一註記的訪客將不具在美更改為FM身分者之資格。

2.      在本規定正式生效後,曾經延期之持觀光簽證者,亦不得申請改換身分為FM。但生效前已經在美的觀光簽證非移民則不在此限。本規定並非限制其他類別非移民簽證持有人改變身分為FM

3.      觀光簽證 (B2) 身分者,過去自動給6個月停留效期,今後將只給予公平合理的期限,以完成其訪問目的。如無法決定,則會給予30天。如持證人能有理由明需要超過30天,移民官會給予合宜的期限。效期過去最多可延長到一年,新法生效後將規定最多只有6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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